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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刑初字第002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11-12

案件名称

勒某贩卖毒品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勒某

案由

走私、贩卖、运输、制造毒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长刑初字第00211号公诉机关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勒某,女,2012年12月27日因涉嫌犯贩卖毒品罪被刑事拘留,2013年1月23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西安市看守所。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以西长检刑诉(2013)1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勒某犯贩卖毒品罪,于2013年4月3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全煜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勒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经审理查明:2012年12月27日14时许,被告人勒某以4000元购买了13克毒品。当日下午,勒某在其暂住处将其分成小包,以每小包370元卖给吸毒人员,15时许,勒某在小居安村村口向吸毒人员郭某出售毒品时被当场抓获,缴获毒品净重11.9克。经鉴定,缴获的毒品为海洛因。上述事实,被告人勒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破案、抓获经过;证人郭某的证言;辨认笔录、指认现场笔录、现场图及照片;提取笔录;情况说明;物证检验鉴定书;其他相关证明材料;被告人勒某的户籍证明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本院认为,被告人勒某明知是毒品海洛因而进行贩卖,数量达11.9克,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的规定,构成贩卖毒品罪。西安市长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勒某犯贩卖毒品罪罪名成立。被告人勒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可对其酌情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七条第三款的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勒某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七年(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二O一二年十二月二十七日起至二O一九年十二月二十六日止),并处罚金五千元,于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自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上诉于陕西省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书面上诉的,应递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审 判 长  黄 一审 判 员  郝海荣人民陪审员  许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 记 员  杨浪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