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衢调确字第4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6-07-01
案件名称
徐春渭、浙江前邦绿住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等民事裁定书
法院
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衢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徐春渭,浙江前邦绿住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浙江省衢州市衢江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衢调确字第48号申请人:徐春渭。申请人:浙江前邦绿住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建智,委托代理人:孙继征。本院于2013年4月23日受理了申请人徐春渭、浙江前邦绿住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关于确认调解协议的申请。本院依法指定审判人员吴建林审查此案,现已审查完毕。申请人徐春渭、浙江前邦绿住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于2013年4月23日经衢州市衢江区联合人民调解委员会主持调解,达成了如下调解协议:浙江前邦绿住宅系统工程有限公司支付徐春渭工资人民币10626.40元,于2013年5月3日一次性付清。本院依法确认上述协议有效。双方当事人应当按照调解协议的约定自觉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员 吴建林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申请执行期限二年代书记员 钱 梦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