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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蒲法执字第0013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4-08-15

案件名称

申请执行人陕西某某有限公司申请执行被执行张某广告牌位转让合同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蒲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蒲城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陕西xxxx传播有限公司,张x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陕西省蒲城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蒲法执字第00136号申请执行人陕西xxxx传播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许xx,总公理。被执行人张x,男,197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农民,现住蒲城县xx路x段,蒲城县xxxx负责人。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广告牌位转让合同纠纷一案,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0092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3年4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依法受理。本案在执行过程中,确定执行标的为35425元(含应退回转让费35000元,执行费425元)。经执行,被执行人已将全部案款履行完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一款(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蒲城县人民法院(2010)蒲民初字第00929号民事调解书执行终结。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长 孙      百      顺审判员 梁      润      恒审判员 王军洲二O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范      正      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