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潜执字第00057-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3
公开日期: 2015-07-01
案件名称
储成友与凌晓照执行裁定书
法院
潜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潜山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储成友,凌晓照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
全文
安徽省潜山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潜执字第00057-1号申请执行人:储成友,男,1964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被执行人:凌晓照(曾用名:凌明),男,1987年10月9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潜山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潜山县人民法院(2012)潜民一初字第01329号民事判决书,于2012年12月19日向被执行人发出了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仍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凌晓照(以其妻朱海燕名义开户)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潜山支行处的银行存款5400元整。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张春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三日书记员 杨 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