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50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12-31
案件名称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卢惠全、黄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博罗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博罗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卢惠全,黄美香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文件稿纸签发人发邓远标2013-4-27核稿人稿件正确,请院长审批胡海林2013年4月22日拟稿人拟稿单位刘勇2013年4月22日机密等级内部附件印发份数发行范围及范围:份数:9文件编名(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50号发出日期广东省博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惠博法宁民初字第50号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博罗县罗阳镇商业东街信合大楼。法定代表人:朱石麒,理事长。委托代理人王耀伟,系广东方正联合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卢惠全,男,汉族,1972年8月26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被告黄美香,女,汉族,1973年9月23日出生,住址:广东省博罗县。本院在审理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卢惠全、黄美香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8日向本院书面提出申请,申请撤回对被告卢惠全、黄美香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民事诉讼法关于撤诉的有关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0元(原告预交45元,缓交45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博罗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审 判 长 胡海林审 判 员 刘 勇人民陪审员 叶秀婷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赖瑜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