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房民初字第04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崔志文与崔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文,崔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4545号原告崔志文,男,1938年1月13日出生。被告崔东生,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文诉被告崔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文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崔东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