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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房民初字第0454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崔志文与崔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北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崔志文,崔东生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北京市房山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房民初字第04545号原告崔志文,男,1938年1月13日出生。被告崔东生,男,1969年8月4日出生。本院在审理原告崔志文诉被告崔东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崔志文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崔东生的起诉。本院认为:原告向本院提出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崔志文撤回起诉。审判员  于颖颖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舒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