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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驻民一终字第6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8-05-23

案件名称

刘红、吴荣龙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南省驻马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刘红,吴荣龙

案由

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

全文

河南省驻马店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驻民一终字第69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刘红,女,1970年9月9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委托代理人李学峰,河南豫上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蔡海彬,河南同立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荣龙,男,1970年10月1日出生,汉族,住上蔡县。上诉人刘红因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诉人刘红及其委托代理人李学峰、蔡海彬,被上诉人吴荣龙的委托代理人张玉蝶到庭参加诉讼。本院认为,刘红二审提供民事起诉状一份,证明其原审时依据该起诉状起诉,请求将上蔡县荣恒食品饮料有限公司34%土地使用权的一半财产权益(价值约60万元)予以给付。另提供原审法院诉讼费预收票据一张,证明其按请求给付60万元交纳的诉讼费用。原审法院未依据该诉讼请求予以审理,程序不当。刘红称其与吴荣龙系投资合作关系,其借钱给吴荣龙用于收购上蔡县食品厂,吴荣龙应对其投资予以回报,同时��红原审提供了相关证据证实其借钱给吴荣龙。对上述事实,均应予查清。综上,原判认定事实不清,程序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三)、(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一、撤销上蔡县人民法院(2012)上民二初字第110号民事判决;二、发回上蔡县人民法院重审。审判长 刘 东审判员 王德斌审判员 丁贺堂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妍妍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