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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遵执初字第438-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1

案件名称

杨桂云所有权纠纷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遵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遵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杨桂云,王玉山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遵化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09)遵执初字第438-2号申请执行人杨桂云,退休工人。被执行人王玉山,工人。本院在执行杨桂云与王玉山所有权纠纷一案中,申请人杨桂云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交书面申请,要求撤销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终结(2009)遵民初字第251号民事调解书第一项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马  福  然审判员 钱  海  锋审判员 王  兆  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福然(兼)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