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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赣民初字第108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30

案件名称

刘爱萍、胡妍等与万绪善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连云港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爱萍,胡妍,胡宝环,胡宝婷,胡宝通,刘念,丁原仿,万绪善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江苏省赣榆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赣民初字第1089号原告刘爱萍,居民。原告胡妍,居民。原告胡宝环,居民。原告胡宝婷,居民。原告胡宝通,居民。原告刘念,居民。原告丁原仿,居民。七原告委托代理人相入亮、姜磊。被告万绪善,居民。本院在审理原告刘爱萍等七人与被告万绪善借贷合同纠纷一案,原告刘爱萍等七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刘爱萍等七人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刘爱萍等七人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刘爱萍等七人承担。审判员  柏岩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戴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