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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齐执保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1-18

案件名称

李文平与孙海泽、苏秀芹借款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审理程序

执行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齐执保字第54号原告:李文平,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孙海泽,男,汉族,住齐河县。被告:苏秀芹,女,汉族,住址同上。原告李文平与被告孙海泽、苏秀芹借款纠纷一案,原告李文平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请求查封被告孙海泽、苏秀芹的房产。并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本院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孙海泽、苏秀芹拥有位于齐河县房产一套,查封期间未经许可不得办理过户及抵押手续。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高泽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刘 磊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