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2)南溪执字第14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刘友权申请执行许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2
法院
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宜宾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友权,许秋平
案由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宜宾市南溪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南溪执字第146-2号申请人刘友权,男。被执行人许秋平,女。关于刘友权与许秋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我院(2012)南溪民初字第254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许秋平已履行该判决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被执行人许秋平所有的位于南溪镇阳光路百山小区房屋一套的查封。本裁定送达后,即具有法律效力。执行员 陈兵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沈锐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