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合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寇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寇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24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3年1月6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寇某某,男,现年63岁,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寇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在起诉后外出打工,经电话联系,其明确表示不到庭应诉,致本案不能如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孙爱俊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