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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合民初字第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18

案件名称

李某某与寇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合水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合水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李某某,寇某某

案由

婚约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甘肃省合水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合民初字第24号原告李某某,男,生于1983年1月6日,汉族,农民,甘肃省庆阳市西峰区人。被告寇某某,男,现年63岁,汉族,农民,甘肃省合水县人。本院在审理李某某与寇某某婚约财产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李某某在起诉后外出打工,经电话联系,其明确表示不到庭应诉,致本案不能如期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300元,由原告李某某负担。审判长  孙爱俊审判员  张红梅审判员  崔 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雯附相关法律条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