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成刑执字第226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6-30
案件名称
阿古么次扎贩卖毒品罪刑事裁定书
法院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四川省成都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罚变更
当事人
阿古么次扎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第七十八条第一款,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1994年)》: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
全文
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3)成刑执字第2268号罪犯阿古么次扎,女,1984年2月17日出生,彝族,四川布拖县人,文化程度文盲,现在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服刑。四川省凉山彝族自��州中级法院于2005年12月26日作出(2005)川凉中刑初字第173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阿古么次扎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无期徒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财产人民币2万元,宣判后,被告人上诉。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6年4月27日以(2006)川刑终字第282号刑事裁定,准许撤回上诉。在刑罚执行期间,四川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09年1月19日以(2009)川刑执字第233号刑事裁定,对罪犯阿古么次扎减为有期徒刑19年9个月,剥夺政治权利8年;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0年12月23日以(2011)成刑执字第342号刑事裁定对其减去有期徒刑1年10个月。减刑后刑期止于2026年12月18日。执行机关四川省成都女子监狱于2013年3月25日提出减刑建议,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审理并进行裁前公示。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以该犯确有悔改表现等为由,提出减刑意见。经审理��明,罪犯阿古么次扎在服刑期间认罪服法;认真遵守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政治、文化、技术学习;积极参加劳动,完成生产任务,获得执行机关标准考核分217分。以上事实,有刑事判决书、刑事裁定书、执行机关的提请减刑建议书、罪犯奖惩审批表、考核积分表、评审鉴定表等证据在案予以证实。本院认为,罪犯阿古么次扎在服刑期间,确有突出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监狱法》第二十九条、第三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对罪犯阿古么次扎减去有期徒刑二年。剥夺政治权利八年不变。减刑后刑期至二○二四年十二月十八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长 张 佩审判员 牟世清审判员 任华芬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 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