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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石民一终字第0054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0

案件名称

吕五雷与吕正凯、吕老五等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二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河北省石家庄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吕五雷,吕正凯,吕老五,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东兆通村民委员会

案由

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石民一终字第0054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吕五雷。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正凯(曾用名吕傻)。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吕老五。委托代理人宋兰肖,汉族。委托代理人汤兴元,河北冀华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被告)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东兆通村民委员会。法定代表人吕振清,该村村长。上诉人吕五雷因承包地征收补偿费用分配纠纷一案,不服石家庄市长安区人民法院(2012)长民初字第186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审查明,原告吕五雷与被告吕正凯、吕老五兄弟之间为解决关于承包土地与房产的纠纷,签订了《立字证明》。原告吕五雷称此协议并非原告真实意思表示,但由于生活困难急于领取土地补偿金,才被迫签了该协议,被告吕正凯、吕老五认为此协议是三方的真实意思表示,经签署后具有法律效力。原审法院认为,原告吕五雷提交的《立字证明》双方当事人承认属实,予以认可。原告吕五雷无证据证明其受欺诈、胁迫签订了《立字证明》,故原审法院对吕五雷的主张不予认可,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之规定,原审判决:驳回原告吕五雷的诉讼请求。判后,原审原告吕五雷不服,向本院提起上诉,其上诉理由是:上诉人吕五雷在起诉中已经阐明,其本人是在被上诉人石家庄市长安区西兆通镇东兆通村民委员会的强迫下才签订的《立字证明》,但是该被上诉人未能到庭参加诉讼,因此一审法院并没有将本案事实查明。事实上,当事人所分割的是吕梅(上诉人的二哥)的土地,吕梅没有子女,在丧失劳动能力后由上诉人尽到全部的抚养义务,吕梅的土地理应由上诉人继承,不应当由所有的法定继承人平均分割。如果不是村委会的强迫,上诉人不可能签订《立字证明》,因此请求二审法院查明事实,依法改判。经审理查明,原审查明的事实属实。由双方当事人的陈述、《立字证明》等证据证实。本院认为,双方当事人为妥善解决吕五雷、吕傻(吕正凯)、吕老五兄弟承包土地与房产的纠纷问题,经过协商订立了《立字证明》,并有:吕正凯、吕老五、吕五雷的签字及手印,上诉人吕五雷认为该《立字证明》是被上诉人东兆通村委会强迫其与被上诉人吕老五、吕正凯所签,违背了其真实意思表示,没有证据予以证实,且该《立字证明》亦没有村委会的签字盖章,其要求撤销双方所签订的《立字证明》的诉求不符合合同法关于协议撤销的规定,故其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其诉求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判决正确,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二审诉讼费50元由上诉人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审判长  李德利审判员  史占群审判员  张素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 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