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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莱阳执字第830-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5-13

案件名称

郭丽执行案裁定书

法院

莱阳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莱阳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郭丽,赵力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百八十条

全文

山东省莱阳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2)莱阳执字第830-4号申请执行人:郭丽。被执行人:赵力。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莱阳市人民法院(2007)莱阳民一初字第182号民事判决书,被执行人赵力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80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划拨被执行人赵力在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莱阳市支行账号为60×××51里的存款2500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黄松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辛先文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