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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蒙民一初字第0102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8

案件名称

原告张三侠诉被告吕光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蒙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蒙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张三侠,吕光飞

案由

离婚后财产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安徽省蒙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蒙民一初字第01027号原告张三侠,女,汉族,1976年2月3日出生,住蒙城县。被告吕光飞,男,汉族,1978年10月20日出生,住址同上。原告张三侠诉被告吕光飞离婚后财产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经审查,原告诉称:原被告原系夫妻关系,并拥有共同财产位于蒙城县城关镇刘桥社区一里葛9栋30户房产一处,2013年1月16日经法院调解离婚时,共有房产未予分割,只约定暂由原告管理使用,如日后出卖,卖房款一人一半。现要求依法分割共同所有的位于蒙城县城关镇刘桥社区一里葛9栋30户房产。本案原告的诉讼请求,在原、被告离婚时,我院作出的(2013)蒙民一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第三条约定:夫妻共同财产坐落于蒙城县城关镇刘桥社区一里葛9栋30户的房产归原、被告共同所有。现归原告张三侠管理使用。如果出卖该房产,卖房款一人一半。本院认为,原告要求分割的房产,在原被告离婚时,我院作出的(2013)蒙民一初字第00342号民事调解书已对该房产进行分割,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四第五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张三侠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800元,予以退还。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及副本,上诉于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方蕴瑜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曹 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