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浙甬民申字第2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王梅亭与陈春燕、象山鸿远担保有限公司等民间借贷纠纷再审复查与审判监督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宁波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王梅亭,陈春燕,象山鸿远担保有限公司,陈士勇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宁波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浙甬民申字第29号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王梅亭。委托代理人:张亚萍。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被上诉人):陈春燕。原审被告:象山鸿远担保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王梅亭。原审被告:陈士勇。再审申请人王梅亭因与被申请人陈春燕、原审被告象山鸿远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陈士勇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不服本院(2012)浙甬商终字第71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本院审查过程中,再审申请人王梅亭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再审申请。本院认为,王梅亭在本案审查期限间提出撤回再审申请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审判监督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王梅亭撤回再审申请。审 判 长 施晓红审 判 员 蔡惠萍审 判 员 吴波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周维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