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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12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9-01

案件名称

原告王广振与被告常通晓、李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王广振,常通晓,李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宛龙高民初字第128号原告王广振。委托代理人张新。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被告常通晓。被告李庆。被告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原告王广振与被告常通晓、李庆、中国建筑第八工程局有限公司健康权纠纷一案,原告王广振于2013年2月27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2013年3月5日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崔炯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在诉讼过程中,原告王广振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称因情势变更故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出于自愿,且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故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广振撤回起诉。诉讼费2300元,由原告减半负担1150元。审判员  崔炯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艳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