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甬奉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胡光华与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华,吕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438号原告:胡光华。被告:吕建华,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华与被告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光华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光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光华负担。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盛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