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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甬奉商初字第43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9-26

案件名称

胡光华与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奉化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奉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胡光华,吕建华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浙江省奉化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甬奉商初字第438号原告:胡光华。被告:吕建华,年龄不详。本院在审理原告胡光华与被告吕建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胡光华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胡光华提出的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胡光华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300元,减半收取650元,由原告胡光华负担。审判员  夏明善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盛儿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