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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灞执字第00451-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3-18

案件名称

段某某与安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执行裁定书

法院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西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段某某,安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灞执字第00451-1号申请执行人段某某。被执行人安某。被执行人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负责人宋某某。申请执行人段某某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西安市公证处(2012)西证执字第89号执行证书,于2013年2月20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安某、陕西某某工程机械有限责任公司第二分公司给付其案款66943元,本院于同日立案执行。本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安某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给付义务,本院于2013年2月26日��法对被执行人安某所有的挖掘机(型号908C100471)一台进行了扣押,现需评估拍卖。因评估拍卖尚需时间等待,本案经征得申请执行人段某某的同意,终结本案的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标的66943元,未受偿66943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2013)灞执字第00451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刘学新代理审判员  胡继栋代理审判员  李 全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萍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