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3)甘民初字第169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郭某某与张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郭某某,张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甘民初字第1696号原告郭某某,女,汉族,1977年5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委托代理人:朱晓英,系甘肃德言盛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某,男,汉族,1969年4月4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人。本院在审理原告郭某某与被告张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郭某某以协商解决为由,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郭某某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撤诉理由成立,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五)项、第三款及《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十五条、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郭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郭某某承担。代理审判员 晁 岚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康文玥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