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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丰民初字第1197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24

案件名称

刘某与杨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唐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某,杨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唐山市丰润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丰民初字第1197号原告刘某,农民。被告杨某,居民。委托代理人杨文涛,河北耕涛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刘某与被告杨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刘某于二○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刘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刘某负担。审判员  周文璟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马 敬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