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陕赔民申字第004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8-01
案件名称
惠璟宇与张香抚养费纠纷民事再审裁定书
法院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再审审查与审判监督
当事人
惠璟宇,张香
案由
抚养费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条,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高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陕赔民申字第00406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惠璟宇,男,汉族,1994年3月20日生。法定代理人:惠广东,男,汉族,1973年1月11日生,系惠璟宇之父。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张香,女,汉族,1970年12月25日出生。再审申请人惠璟宇因与被申请人张香抚养费纠纷一案,不服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2)西民一终字第01154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惠璟宇申请再审称:其母张香理应承担全部医疗费2万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审理离婚案件处理子女抚养问题的若干意见》第十八条的规定,其再次请求支付抚养费于法有据。故请求撤销一、二审判决,支持其诉讼请求。本院认为,关于惠璟宇诉请的2009年至2011年10月期间的抚养费18000元及医疗费20000元,张香应否全部承担的问题。经查,关于抚养费问题,惠璟宇之父惠广东与张香离婚时,陕西省清涧县人民法院1999年10月30日所作出的(1999)清民石初字第164号民事判决以张香无收入为由未判其给付孩子抚养费,惠璟宇于2011年10月向西安市灞桥区人民法院起诉主张要求张香给付抚养费,灞桥区人民法院于2011年11月30日已作出(2011)灞民初字第03199号民事判决,判令张香自2011年10月起每月给付惠璟宇抚养费400元至其独立生活时止。而惠璟宇仍以原理由要求张香支付其2011年10月之前的抚养费,于法无据,西安市中级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并无不妥。另查明,一、二审人民法院经核对惠璟宇在医院共住院两次,花去医疗费总计14502.53元,并非惠璟宇所主张的2万元。一、二审法院经核对该数额后判决由惠广东、张香各半承担医疗费并无不当。综上,惠璟宇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二)、(六)项规定的情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惠璟宇的再审申请。审 判 长 张向阳代理审判员 谭显斌代理审判员 张明霞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王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