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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9-12-16

案件名称

原告文灵霞与孙中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民事调解书

法院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陕西省咸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文灵霞;孙中孝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民 事 调 解 书(2013)咸秦民初字第01031号原告文灵霞。被告孙中孝。案由:民间借贷纠纷。原告诉称:原、被告系邻居关系,2011年下半年被告以开车撞人为由先后两次向原告借款共计10000元,借款到期后均未归还,原告多次催要未果,故诉至法院请求:1、判决由被告孙中孝立即偿还所借原告款10000元,并承担此期间的利息350元;2、由被告承担诉讼费。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一、被告孙中孝支付原告文灵霞人民币8000元(于本调解书生效之日支付3000元,剩余5000元于5月22日之前一次性付清)。二、双方再无其它任何债权债务关系。案件受理费58元,减半收取29元,保全费120元,共计149元,由原告承担。双方当事人一致同意,本调解书自双方当事人在调解协议上签名或捺印后即具有法律效力。上述协议,不违反相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代理审判员  李亚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朱亚妮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