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程美玲与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美玲,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39号原告:程美玲,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金红,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程美玲诉被告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美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美玲负担。审判员 张金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光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