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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6-09

案件名称

程美玲与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霍山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霍山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程美玲,金红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安徽省霍山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霍民二初字第00139号原告:程美玲,女,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被告:金红,男,汉族,住安徽省霍山县。原告程美玲诉被告金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5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现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程美玲撤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程美玲负担。审判员  张金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蒋光风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