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绍诸商初字第119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1-16
案件名称
方初成与蒋宝、黄少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诸暨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诸暨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方初成,蒋宝,黄少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一十九条
全文
浙江省诸暨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诸商初字第1198号原告:方初成。委托代理人:洪鑫、毛晓颖。被告:蒋宝。被告:黄少泽。原告方初成为与被告蒋宝、黄少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11年2月28日向本院起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受理后,因主债务人蒋宝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本院依法中止诉讼。恢复诉讼后,本院依法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原告方初成起诉称:2010年12月4日,被告蒋宝因经营所需向原告方初成借款20万元,约定于2011年1月3日归还,月利率3%,被告黄少泽自愿作为担保人在借条上签名。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催讨,被告蒋宝未予归还,被告黄少泽也未尽担保之责。起诉要求判令被告蒋宝归还借款本金20万元,支付自2010年12月4日起至2011年1月3日止的利息6,000元,并支付自2011年1月4日起至判决确定的还款日止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四倍计算的违约金;被告黄少泽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保证责任。经审理,本院认为:本院已经生效的(2012)绍诸刑初字第783号刑事判决书认定:2010年12月,被告人蒋宝从方初成处骗取借款人民币20万元,以支付利息形式归还人民币2万元,实际骗得人民币18万元。被告人蒋宝犯集资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因本案已作刑事处理,故不属于民事诉讼受理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驳回原告方初成的起诉。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绍兴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赵 琴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蔡瑜洁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