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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利民一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788号原告:赵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孙某,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守国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