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利民一初字第007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3-31
案件名称
赵某与孙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利辛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利辛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赵某,孙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安徽省利辛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利民一初字第00788号原告:赵某,男,1988年6月12日出生,汉族,住利辛县。被告:孙某,女,1983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址同上。本院在审理原告赵某诉被告孙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赵某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赵某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五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赵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赵某负担。审 判 长 武守国审 判 员 刘 涛人民陪审员 唐俊礼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任 苏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