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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巨民初字第34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07

案件名称

任生计与任仝氏、任清运、任清华、任桂英赡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巨野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巨野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任生计,任仝氏,任清运,任清华,任桂英

案由

赡养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山东省巨野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巨民初字第349号原告任生计,男,1929年11月5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原告任仝氏,女,1924年3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委托代理人李大进,巨野达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任清运,男,1963年12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被告任清华,男,45岁,汉族,农民,住巨野县街。被告任桂英,女,50岁,汉族,农民,住陕西省高陵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任生计、任仝氏诉被告任清运、任清华、任桂英赡养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自行和解,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任生计、任仝氏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黄守涛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李青强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