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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迁民初字第50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7

案件名称

原告刘占国与被告牛占文、贠志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城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迁西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迁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刘占国,牛占文,贠志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2011年)》:第七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2009年)》: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迁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迁民初字第506号原告刘占国,男,1965年10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青龙满族自治县。居民身份证号码:×××。委托代理人周围,男,河北燕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牛占文,男,1970年9月12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遵化市。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贠志国,男,1981年8月16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迁西县。居民身份证号码:×××。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负责人李小诗,该公司经理。组织机构代码:67205546-9。地址:唐山市路北区学院路80号。委托代理人曹惠,女,公司员工。原告刘占国与被告牛占文、贠志国、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以下简称永城财险唐山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11日立案受理。依法由审判员韦景余适用简易程序,于2013年3月2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占国委托代理人周围、被告牛占文、贠志国、永城财险唐山支公司委托代理人曹惠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占国诉称,2012年12月9日18时许,被告牛占文驾驶冀BNY0**号小型普通客车由东向西行驶至碾唐公路迁西县东荒峪镇员庄村路段驶出道路时,与原告刘占国驾驶冀CWF2**号轿车由北向南行驶相撞,造成双方车辆损坏的交通事故。2013年1月5日,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作出了迁公交认字(2012)第0548号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牛占文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占国承担次要责任。2013年1月14日,经迁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原告冀CWF2**号小型普通客车损失为71604元,开支鉴定费2150元。被告牛占文系被告贠志国雇佣的司机。被告贠志国为冀BNY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永城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因赔偿事宜协商未果,提起诉讼。要求三被告赔偿原告车辆损失71604元、鉴定费2150元、痕检费200元、施救费2125元。被告牛占文、贠志国、永城财险唐山支公司对原告主张的交通事故事实、事故认定书、冀BNY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永城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的机动车交强险和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没有异议。但认为原告车辆损失鉴定的价格过高,对车辆损失不予认可。对于施救费,根据保险条款的规定,施救费只能赔付就近的费用,原告车辆发生两次施救费用,不予认可。鉴定费、痕检费属于间接损失,不属于保险公司赔偿范围。对当事人双方没有争议的事实,本院予以确认。对双方争议的车辆损失、施救费、鉴定费、痕检费问题,本院查明,原告诉请的车辆损失71604元,有迁西县价格认证中心鉴定书证实,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诉请的施救费、鉴定费、痕检费,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规定:“保险人、被保险人为查明和确定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和保险标的损失程度所支付的必要的、合理的费用,由保险人承担。”原告支付的鉴定费2150元、痕检费200元、施救费2125元,属于必要的、合理的费用,应由被告永城财险唐山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限额内赔偿。本院认为,此次交通事故经迁西县公安交通警察大队认定,被告牛占文承担本起事故的主要责任,原告刘占国承担次要责任。根据本案具体情况,以被告牛占文承担70%的赔偿责任为宜。被告牛占文系被告贠志国雇佣司机,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九条第一款规定,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致人损害的,雇主应承担赔偿责任。被告贠志国为冀BNY0**号小型普通客车在被告永城财险唐山支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强险和20万元不计免赔商业第三者责任险。对于原告的损失,首先应由被告永城财险唐山支公司在交强险限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超出强制保险部分,由被告永城财险唐山支公司在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内按被告牛占文承担的事故责任比例赔偿,超出交强险和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范围的损失由被告贠志国赔偿。原告刘占国属于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的损失为71604元,超过2000元的赔偿限额,被告永城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2000元;原告属于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范围的损失为51855.3元【(71604元-2000元+鉴定费2150元+痕检费200元+施救费2125元)×70%】,未超过20万元商业第三者责任险赔偿限额,被告永城财险唐山支公司应赔偿51855.3元。原告的事故损失未超过冀BNY0**号机动车交强险和商业三者险的赔偿限额,被告贠志国不承担实际赔偿责任。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的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永诚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唐山中心支公司在冀BNY0**号机动车交强险财产损失赔偿限额项下赔偿原告刘占国事故损失人民币2000元、在商业第三者责任保险限额内赔偿原告刘占国事故损失人民币51855.3元,合计53855.3元。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二、驳回原告刘占国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2元,减半收取851元,由被告贠志国承担595.7元,原告刘占国承担255.3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韦景余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纪红艳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