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南民初字第113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与被告王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部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部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王健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四川省南部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南民初字第1134号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法定代表人彭正炯,理事长。委托代理人蔡春冬,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南隆分社副主任。被告王健,男。本院在审理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诉被告王健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于2013年4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南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负担。代理审判员 黄 敏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敬俊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