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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芷民特字第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0-20

案件名称

肖宗福申请宣告谢三妹失踪民事裁定书

法院

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芷江侗族自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湖南省芷江侗族自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芷民特字第1号申请人肖宗福,男。被申请人谢三妹,女。申请人肖宗福要求宣告被申请人谢三妹失踪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28日受理后,依法对该申请进行审查,在审查过程中,申请人肖宗福与被申请人谢三妹已取得联系,2013年4月15日申请人肖宗福撤回对被申请人谢三妹的宣告失踪申请。本院认为,申请人肖宗福与被申请人谢三妹已经取得联系,并提出撤回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申请人肖宗福撤回申请。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审判员  郭人宾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石小军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