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吴木民初字第027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1-04
案件名称
苏州新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吴传舰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苏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苏州新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吴传舰
案由
劳动争议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三条
全文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吴木民初字第0272号原告苏州新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苏州市吴中区木渎镇。法定代表人孙文荣,该公司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朱虹。委托代理人许顺亦,江苏展智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吴传舰。原告苏州新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与被告吴传舰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4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徐国聪适用简易程序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苏州新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5元,由原告苏州新天地混凝土有限公司负担。代理审判员 徐国聪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沈君燕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