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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05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9

案件名称

珠海新业恒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1]

法院

珠海市香州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珠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珠海新业恒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

案由

技术咨询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广东省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珠香法民二初字第605号原告珠海新业恒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郑新萍。被告珠海市洲际航运有限公司,住所地:珠海市。法定代表人左圣超。本院在审理上列原、被告技术咨询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珠海新业恒达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人民币1353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涂永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饶丽红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