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乐民保字第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1-28
案件名称
江维钱诉前保全与非诉执行审查案件裁定书
法院
乐清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乐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江维钱,潘万喜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乐民保字第2号申请人:江维钱。被申请人:潘万喜。申请人江维钱因与被申请人潘万喜民间借贷纠纷,于2012年7月25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潘万喜的银行存款进行诉前财产保全措施,并已向本院提供现金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申请人潘万喜在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平凉路支行(帐号为:6228450030028664517)的存款40000元。二、冻结期限六个月。三、申请人江维钱应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晓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陈 瑶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