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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1-05

案件名称

石某与张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枣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枣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石某,张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全文

河北省枣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枣屯民一初字第19号原告石某。委托代理人闫有鹏,河北事杰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张某。委托代理人刘华磊,河北晨虹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石某与被告张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石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石某承担。审 判 长  王清亮人民陪审员  安怀春人民陪审员  史世国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赵志强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