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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奎民三初字第163-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0-09

案件名称

郑文海、高玲玉与贺广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申请保全案件民事诉讼保全裁定书

法院

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潍坊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文海,高玲玉,贺广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法律依据

全文

山东省潍坊市奎文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奎民三初字第163-1号原告郑文海。原告高玲玉。被告贺广胜。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原告郑文海、高玲玉诉被告贺广胜、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市分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根据原告的财产保全申请,本院裁定扣押了被告所有的鲁V×××××号轿车。现被告已缴纳保证金,要求解除对被告财产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若干问题意见》第一百零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解除对被告所有的鲁V×××××号轿车的扣押。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审判员  宋春萍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赵曙光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