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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西民一初字第692-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1-19

案件名称

吴某、覃某等与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吴某,覃某,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

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西民一初字第692-1号原告吴某。原告覃某。被告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叶某,总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吴某、覃某与被告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3月26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请求冻结被告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451元,并为此提供了担保。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一百零三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百三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冻结被告广西某置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71451元。二、查封吴某、覃某提供担保的西乡塘区秀厢大道东段53号北湖安居小区X区X栋X单元X号房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谢居广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覃柳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