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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绍越商初字第85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4-02

案件名称

海宁圣嘉奴皮革服饰有限公司与绍兴市越梅皮革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浙江省绍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当事人

海宁圣嘉奴皮革服饰有限公司;绍兴市越梅皮革有限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全文

浙江省绍兴市越城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绍越商初字第859号原告海宁圣嘉奴皮革服饰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李利忠。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吴金龙、陈晓梅。被告绍兴市越梅皮革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丁水余。本院在审理原告海宁圣嘉奴皮革服饰有限公司诉被告绍兴市越梅皮革有限公司企业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海宁圣嘉奴皮革服饰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本案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刘宏华二0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顾瑶瑶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