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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承民保字第1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01-12

案件名称

罗延贵与曹九生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承德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承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其他

当事人

罗延贵,曹九生

案由

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诉前财产保全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一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承德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承民保字第146号申请人罗延贵。被申请人曹九生。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因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诉前保全申请,要求对被申请人驾驶的肇事车辆进行查封。申请人已向本院提供担保。经审查,本院认为,申请人的诉前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对被申请人曹九生驾驶的冀HGP2**号小型汽车一辆予以就地查封。在查封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均不得处分上述财产,否则依法承担法律责任。申请人应当在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院起诉,逾期不起诉的,本院将解除财产保全。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如不服本裁定,可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审判员  王小青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王海波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