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武执字第81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5-24
案件名称
刘景潮与刘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武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武强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当事人
刘景潮,刘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二百五十七条
全文
河北省武强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3)武执字第81号申请执行人刘景潮,男,1953年4月12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刘卫,男,1981年1月9日出生,汉族,武强县。被执行人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法定代表人张根群,经理。本院在执行刘景潮与刘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已按申请执行人申请事项履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终结刘景潮与刘卫、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衡水市分公司为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审 判 长 郭昆奇审 判 员 殷 力代审判员 徐小勇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麻志楠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