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温泰商初字第283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6-12
案件名称
林作贤、鲍寿西与叶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泰顺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泰顺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林作贤,鲍寿西,叶柳荣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泰顺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泰商初字第283号原告:林作贤。原告:鲍寿西。被告:叶柳荣。本院在审理原告林作贤、鲍寿西与被告叶柳荣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以经本院调解,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的申请。本院经审查认为,诉讼中原告撤回起诉,系依法行使其诉权,没有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亦未损害第三人的权益,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林作贤、鲍寿西撤回起诉。本案受理费1067元,减半收取533.5元,由原告林作贤、鲍寿西负担。审 判 员 梅婉旭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博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