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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嘉海刑初字第21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12-04

案件名称

周某盗窃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海宁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海宁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周某

案由

盗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3)嘉海刑初字第219号公诉机关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周某,农民。因本案,2012年9月28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2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海宁市看守所。浙江省海宁市人民检察院以海检刑诉(2012)124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于2013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在适用简易程序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具有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情形,于2013年3月18日转为普通程序,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13年4月22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海宁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杨红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公诉机关指控,2010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8月15日及29日,被告人周某结伙卢伟,多次采用破坏性手段窃取公私财物,价值8149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人当庭宣读并出示了被害单位代表的陈述、同伙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据此,诉请本院依法判处。被告人周某提出2010年8月15日及29日窃得的电缆线及光缆线长度没有100米,对其余指控没有意见。经审理查明,2010年7月20日左右的一天,被告人周某结伙卢伟(另行处理),窜至海宁市许村镇许巷村槐树组,采用爬杆、剪线、火烧等手段窃得200对市话电缆线50米,价值1545元。上述事实,被告人周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没有异议,并有被害单位代表许东良的陈述,同伙卢伟的供述,价格鉴定结论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辨认笔录及照片,户口证明,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2010年8月15日,被告人周某结伙卢伟,窜至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红卫桥附近,采用爬杆、剪线、火烧等手段窃得100对市话电缆线、50对市话电缆线、30对市话电缆线及光缆线各50米,共计价值2010元。2010年8月29日,被告人周某结伙卢伟,窜至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跃进组,采用爬杆、剪线、火烧等手段窃得200对市话电缆线二根及光缆线一根,每根50米,共计价值2297元。上述事实,由下列经公开举证、质证及本院确认的证据予以证实:1、被害单位代表周建华、许东良、金建雄的陈述,证明被窃财物的时间、地点及财物的特征等事实。另被害单位代表周建华陈述当时被偷掉了一档多线,许东良在陈述中证明在许村镇前进村所有通讯电缆相邻两根电线杠之间的距离是固定的50米。2、同伙卢伟的供述,证明其结伙被告人周某共同实施了盗窃电缆线等财物的行为。3、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证明公安人员于2010年8月15日11时许对现场海宁市许村镇前进村红卫桥处进行了勘查,及现场的环境、剪断电缆线的相关情况等。4、辨认笔录及照片,证明被告人周某辨认出实施盗窃的具体地点和报失材料能够相互印证。5、价格鉴定结论书,证明被窃电缆线、光缆线每米的价值。6、户口证明及抓获经过,证明被告人的基本身份情况及归案过程。被告人周某对上述犯罪事实供述在案,其所供与上列证据之间能互为印证。关于起诉书指控的2010年8月15日及29日的犯罪事实。本院经查证认为,被害单位代表许东良、周建华的陈述与被告人周某的供述在窃取电缆线、光缆线的长度这一事实上存在差异,在没有其他充分的证据加以印证的情况下,应本着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就低予以认定。公诉机关对长度各为100米的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被告人周某提出的相关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本院认为,被告人周某结伙他人,以非法占有为目的,采用多次破坏性手段秘密窃取公私财物,价值5800余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周某归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主要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据此,为保护公私财产不受侵犯,惩罚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被告人周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2年9月28日起至2013年5月27日止。罚金限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缴纳。)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浙江省嘉兴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审 判 长  苏琴梅代理审判员  许志华人民陪审员  王关章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