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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2)温瑞商初字第2362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07

案件名称

浙江天瑞药业有限公司与金乐平、蔡淑珍等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瑞安市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瑞安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浙江天瑞药业有限公司,金乐平,蔡淑珍,黄贤法,朱金钗,潘炳金,王鉴光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瑞安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2)温瑞商初字第2362号原告:浙江天瑞药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林华权。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张余生。被告:金乐平。被告:蔡淑珍。被告:黄贤法。被告:朱金钗。委托代理人(特别授权代理):何振中。被告:潘炳金。被告:王鉴光。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天瑞药业有限公司与被告金乐平、蔡淑珍、黄贤法、朱金钗、潘炳金、王鉴光公司指定清算纠纷一案,原告浙江天瑞药业有限公司于2013年3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回对各被告的起诉。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与诉讼权利,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准予原告浙江天瑞药业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金乐平、蔡淑珍、黄贤法、朱金钗、潘炳金、王鉴光的起诉。本案受理费8259元,予以减免(原告应当自判决书生效之日起15日内来本院办理退还预交的8259元案件受理费)。审  判  长 涂 波人民 陪 审员 南瑞咸人民 陪 审员 陈康雄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代)书记员 张 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