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榆民二初字第0013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9-26
案件名称
原告榆林市保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某、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榆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榆林市保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朱某,朱某某
案由
追偿权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陕西省榆林市榆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榆民二初字第00139号原告榆林市保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委托代理人郭某。被告朱某。被告朱某某。原告榆林市保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朱某、朱某某追偿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12年12月10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于2013年4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榆林市保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不损害国家、集体及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榆林市保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撤回对被告朱某、朱某某的起诉。已收案件受理费2340元,收取300元,由原告榆林市保利工贸有限责任公司自愿负担,其余予以退还。(此页无正文)审 判 长 李长鹏代理审判员 张 媛人民陪审员 纪凤建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张艳婷ì¥Á9错误!未定义书签。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