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长民一终字第5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6-03-02
案件名称
民事裁定书
法院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吉林省长春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二审
当事人
诸葛双兴,长春中东天宝股份有限公司
案由
房屋租赁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全文
吉林省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一终字第54号上诉人(原审原告):诸葛双兴,男,1935年10月20日生,汉族,吉林省公主岭市育林乡农技站退休干部,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长春中东天宝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二道区远达大街8号。法定代表人:卢丽,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党炜,公司职员。委托代理人:田燕,吉林开晟律师事务所律师。案由: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上诉人诸葛双兴不服二道区人民法院(2012)二民二初字第352号民事判决书,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本案过程中,上诉人诸葛双兴于2013年4月22日申请撤回对长春中东天宝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请求。本院认为,上诉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诸葛双兴撤回对长春中东天宝股份有限公司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请求。二审案件受理费4800元减半收取2400元,由诸葛双兴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审 判 长 陈海彪代理审判员 管 莉代理审判员 郭 智代理审判员 李 迪代理审判员 王 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梁 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