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金民初字第00288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8-22
案件名称
原告周晓菊诉被告杜周平承揽合同纠纷民事判决书
法院
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宝鸡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案由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
全文
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金民初字第00288号原告周晓菊,女,汉族,生于1965年10月15日,宝鸡市人,宝鸡金山电子设备厂职工,住本市渭滨区清姜东二路。被告杜周平,男,生于1967年10月21日,汉族,宝鸡市人,冠森大世界东厅鑫枫木业业主,住本市陵塬乡陵玉村。原告周晓菊诉被告杜周平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1月28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审判员李新儒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被告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诉称,原告于2011年12月在被告经营的鑫枫木业购买了总价4220元的建材用于家庭装修,并请被告做活,商定木工活给被告工费1900元,铲除墙皮工费为每平方米8角。后在装修过程,原告发现被告所售底漆已过期,且已刷在面板上,双方经协商将刷过漆的面板退回被告,退回货物价值670元,但被告尚欠620元一直未给付原告。原告留给被告6个月时间希望被告将木工活做完,但被告迟迟不做,原告另外请人完成了被告未完成的木工活,原告支付木工工费共计2500元,多支付600元系被告单方毁约给原告造成的损失,原告要求被告赔偿。又因被告延误工期6个月,导致原告未及时入住,使原告多交846元的物业费用,被告应予以赔偿。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退还材料款620元;2、赔偿原告多支付木工工费600元,物业损失846元,合计1446元;3、由被告承担诉讼费用。被告辩称,不同意原告诉讼请求。关于退还材料款620元,当时约定用我的工费相抵,多退少补,原告没有给我工费所以无法相抵。关于原告多支付木工工费600元,木工活我已经做完了,原告找的证人我不认识,和我没关系,不认可。至于原告要求赔偿物业费损失,因原告拒不签订装修合同,对工期没有约定,所以谈不上延误工期。我给原告干了十几天的活,没有给我工钱,我不能再给她钱。经审理查明,原告周晓菊于2011年12月在冠森大世界东厅被告杜周平经营的鑫枫木业购买部分建材,并与被告口头达成协议,由被告对其家庭装修的木工部分进行施工,并对原告家的墙皮进行铲除。后在施工过程中,双方因使用的油漆质量问题产生纠纷。2012年3月10日,被告杜周平给原告出具欠条一张,“今欠周晓菊退回面板12张,合页40个(线条、滑道50元),合计陆佰柒拾元(670),处理办法:与工资相抵,多退少补。”后于2012年12月17日被告退回原告线条、滑道款50元,尚欠620元。因双方系口头协议,在此后的施工过程中对木工活的价格,铲墙皮的价格等均产生争议,未能达成一致,致装修工程未彻底完工就停工,造成原告未给被告结算装修工费,被告未给原告退回材料款620元的现状。2013年1月29日,原告周晓菊前夫穆兴龙(双方于2012年11月份离婚)出具证明,证明2012年5月份双方协商工钱抵退回材料款,其余装修工程不牵涉。上述事实,有原、被告陈述,原告提交的欠条一张、被告提交的证人穆兴龙证明一份等相关证据在卷佐证。本院认为,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公平、等价有偿、诚实信用的原则。本案原、被告双方就原告家庭装修的木工制作,铲墙皮等达成口头协议,且被告已实际履行了部分义务,但双方对质量、价格等产生异议,因未签订书面合同,对纠纷产生原、被告双方均有过错,均应承担相应的过错责任。证人穆兴龙出具证明,2012年5月份原、被告协商双方工钱抵退回材料款,其余装修工程不牵涉。尽管原告周晓菊于2012年11月已与证人穆兴龙离婚,但原、被告发生纠纷时,原告周晓菊与穆兴龙尚是夫妻,其证言具有客观性、真实性,本院予以采信。且被告杜周平出具欠条时明确处理办法为与工资相抵,多退少补。应视为附条件的退款合同。现因原、被告双方的共同过错致应付被告的工钱无法明确计算,但根据日常生活经验法则,原告周晓菊应支付给被告杜周平的工钱不应低于被告杜周平应退回的材料款620元,据此,本院确定原告周晓菊应支付给被告杜周平的工费与被告杜周平应退回的材料款互相抵顶,互不给付。原告周晓菊的其他诉讼请求,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四条、第一百零八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杜周平欠原告周晓菊应退材料款620元与原告周晓菊欠被告杜周平装修房屋的工费互相抵顶,双方不再负有互相给付义务。二、驳回原告周晓菊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周晓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员 李新儒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杨 乐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