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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9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3

案件名称

山西擎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诉长治县恒泰安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山西擎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长治县恒泰安商砼有限公司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长民初字第099号原告:山西擎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山西省太原市向阳镇向阳村新兰路东三益涂料厂对面。法定代表人:郭刚中,公司经理。委托代理人:宁涛,山西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殊代理。委托代理人:高坚强,山西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殊代理。被告:长治县恒泰安商砼有限公司,地址,长治县北和村口。法定代表人:靳丽峰,公司经理。本院在审理原告山西擎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长治县恒泰安商砼有限公司买卖合同欠款纠纷一案中,原告山西擎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经与被告协商,达成和解协议,并已履行。原告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山西擎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系自愿,且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山西擎天伟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8224元,减半收取4112元,由原告负担。审判员  茹海峰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张凯娜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