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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长民初字第00046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5-12-24

案件名称

郑某某诉崔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长治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长治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郑某某,崔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

全文

山西省长治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3)长民初字第00046号原告郑某某,女,1983年4月6日出生,汉族,农民.委托代理人高坚强、张文君,山西华益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崔某某,男,1984年2月9日出生,汉族,农民。原告郑某某诉被告崔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于2013年3月8日立案受理,2013年4月16日依法由代理审判员张晓清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郑某某及委托代理人高坚强、张文君、被告崔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郑某某诉称: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2008年5月28日补办结婚证,同年10月20日生育一女崔甲某,原、被告婚后感情一般,双方因性格不合,常因琐事发生争吵,被告常对原告施以暴力殴打,导致夫妻感情破裂,无法继续共同生活,自2011年11月起,原、被告分居至今,夫妻感情已彻底破裂,请求依法判决原、被告离婚,婚生女崔甲某由被告抚养。被告崔某某辨称:不同意离婚,因我与原告从认识以来和睦相处,感情很好,并未经常吵架,原告诉被告常对其进行暴力,纯属诬告,2011年11月与原告在内蒙发生争吵是事实,但事后已和好,一个星期后,原告突然失踪,我只得放弃打工,把女儿送回老家便走上寻妻之路,我对原告的挚爱至今丝毫未变,真诚希望原告能够回到我和女儿身边,一如既往的生活在一起。原告郑某某针对其离婚诉讼提供了下列证据:1、身份证复印件,证明其身份情况。2、婚姻证明一份,证明其与被告的结婚时间。‘3、应县大黄巍乡郑庄村委会及应县大黄巍派出所证明两份,证明2013年1月9日、2月3日被告到应县原告家找原告的事实,但未见到原告本人。被告针对原告的证据无异议,本院予以确认。被告针对其主张未提供证据。经审理查明,原、被告于2004年相识,系自由恋爱。2008年5月28日办理结婚登记,婚后夫妻关系一般,并生育一女,取名崔甲某,现年5周岁,2011年11月24日原、被告在内蒙呼和浩特打工时,被告怀疑原告与他人有不正当关系,双方发生争吵,此后分居生活至今。本院认为:原、被告结婚多年,并生育一女,而且是自由恋爱,婚姻基础牢固,发生矛盾的主要原因是被告怀疑原告有外遇所致,庭审中,被告明确有悔过表示,一年多时间被告一直在追寻原告,表明被告对原告执着的决心,故夫妻感情并未达到破裂的程度,同时,也不符合《婚姻法》因感情不合分居满两年的法定条件。审理中被告已表示愿意改正错误,只要双方互谅互让,相互尊重,夫妻关系是可以维持的,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原告郑某某要求与被告崔某某离婚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长治市中级人民法院。代理审判员  张晓清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栗 俊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