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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魏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579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魏县人。委托代理人王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魏县人。案由:离婚纠纷案情事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汉领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