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3)魏民初字第579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6-29
案件名称
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魏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魏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高某某,史某某
案由
离婚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全文
河北省魏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魏民初字第579号原告高某某,女,汉族,1984年10月20日出生,魏县人。委托代理人王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史某某,男,汉族,1981年9月19日出生,魏县人。案由:离婚纠纷案情事实:本院在审理原告高某某与被告史某某离婚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3年4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高某某的撤诉申请,不违背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五十一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高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高某某负担。审判员 曹汉领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记员 苏旺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