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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3)温平商初字第124号

裁判日期: 2013-04-22

公开日期: 2014-02-13

案件名称

余志群与蔡启育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余志群,蔡启育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2013年)》: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

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3)温平商初字第124号原告:余志群。被告:蔡启育。本院在审理原告余志群诉被告蔡启育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被告已经实际履行还款义务为由于2013年4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其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余志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余志群负担。(此页无正文)代理审判员  李小华二〇一三年四月二十二日书 记 员  黄海鸥 微信公众号“”